江西宜春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

2016年5月1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  号:法研[2004]38号

发布日期:2004-3-20

执行日期:2004-3-2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号《关于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章来源: 江西宜春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lglmlvs.cn/art/view.asp?id=84896678349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锡林郭勒盟坚持“三注重”推进基层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 2.我盟选派4名大学生村官参加全国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班
  • 3.银行员工挪用公司客户资金犯什么罪
  • 4.锡林郭勒盟采取三项举措推进“党员中心户+协会”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 5.全盟“三严三实” 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召开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江西宜春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