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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风逞不得 酒后殴打他人被判刑
2016年5月14日
江西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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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魏某酒后驾驶一辆别克轿车,在襄垣县古韩镇大黄庄村道路上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与殴打后,魏某便电话联系无业朋友陈某、范某到现场帮忙。后魏见陈某、范某驾驶黑色别克君越轿车来到现场,即驾车朝旁边郝某经营门市的防盗门撞去,陈某和范某遂从后备箱拿出两根木棍,三人对张某进行殴打,并将张某驾驶吉利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经鉴定,张某的四肢及胸壁损伤属轻微伤。陈某打人后,陈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张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案情分析/评析] 长治刑事辩护律师称二被告人破坏社会秩序,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已构成寻衅滋事,但在该刑事案例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范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范某系初犯、偶犯,故依法判决二被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定义,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文章来源:
江西宜春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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