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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往中收受贵重礼物是否犯罪

2016年5月12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68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曾任Q市市长、国务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Q市委书记。1998年2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耀庭,Q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Q市级高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XX贪污、玩忽职守一案,于1998年7月31日作出(1998)高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陈XX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情分析/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XX贪污罪、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赃物估价证明、审计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陈XX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交公,直至1995年2月,其秘书陈健涉嫌犯罪被审查,陈XX要身边工作人员清理了有关礼物后,也未向任何人说明礼物要做捐助使用,相反却让其子陈小同将部分礼物从其办公室拿走。且陈XX提出的证人,均不证实陈XX的上诉理由和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陈XX指使、纵容王XX违规建造豪华别墅并在其中享乐,耗费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陈XX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不按照国家规定交公,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违背职责指使、纵容王XX动用财政资金违规建造两座豪华别墅,并在其中吃住享乐,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均应依法惩处。陈XX的上诉理由及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XX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XX任Q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总计价值人民币555956.2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由个人非法占有。被告人陈XX任Q市市长期间,于1990年和1992年指使、纵容王XX动用财政资金,在Q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修建两座豪华别墅。违规建造别墅及购置设备款共计人民币3521万元。陈XX任Q市委书记后,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经常带情妇某某与王XX等人,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两座别墅成为陈XX、王XX享乐的场所。其间,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0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贪污罪如何判刑?玩忽职守如何定罪?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百九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认定陈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XX不服,以其没有占有对外交往中所收礼物的故意,未将礼物交公是为捐助给Q人民艺术剧院;对于玩忽职守,已经以辞职承担了责任,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陈XX的二审辩护人王耀庭提出了陈XX占有在对外交往中所收礼物的主观故意不明显,要求二审对有关证人证言加以核实;对陈XX的玩忽职守行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6次会议讨论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8月20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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