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合同履行
婚姻纠纷
民间借贷
交通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文集
合同履行
婚姻纠纷
民间借贷
交通知识
交通法规
合同法规
工伤鉴定
合同诉讼
离婚财产
协议离婚
债务纠纷
借贷纠纷
劳工合同
租房知识
建设工程
文章列表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案
2016年5月12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律师。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2年2月13日、4月23日二次将本案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补充侦查。2012年5月23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经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2011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受罗某某(已判决)指使,利用其担任台州市黄岩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长的职务之便,从台州市黄岩安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偷拿出总价值15027元的塑料打样样品交给罗某某,用于建塑料制品样品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孙某某所窃得的为打样样品,因而无法确定是否达到职务侵占罪的金额标准,本院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被告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文章来源:
江西宜春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lglmlvs.cn/art/view.asp?id=85025871239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锡林郭勒盟坚持“三注重”推进基层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2.我盟选派4名大学生村官参加全国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班
3.银行员工挪用公司客户资金犯什么罪
4.锡林郭勒盟采取三项举措推进“党员中心户+协会”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5.全盟“三严三实” 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召开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江西宜春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