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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妨害作证案 作伪证且威胁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应当如何定罪

2016年5月12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王某妨害作证案—作伪证且威胁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基本情况案由:妨害作证案被告人:王某,男,30岁,汉族,某省某市人,原系某市一个公司的职工。2000年10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于1999年8月10H晚上,与张某、李某三人相约到本市一家饭店吃饭,他们一边喝酒一边聊天,直到晚上10点多才结束。饭后,三人来到张某的女朋友赵某的家玩,赵某的父母出差不在家,他们开始唱歌玩耍,到11点多钟,张某说有点困,将赵某叫到另一间聊天。张某和赵某走后,王某和李某不再唱歌,而开始看电视。之后不久,土某和李某听到赵某叫喊,李某要去看看,但王某说:“赵某是张某的女朋友,他们在一块玩,咱们别去看。”赵某叫喊一段时间后,没有动静了。之后,赵某哭着跑出来,说张某强奸了她,要告他。张某劝她不要告。第二天,赵某去公安机关告了张某,公安机关对张某以强奸罪立案侦查,并收集了赵某床上的精斑、赵某的陈述等证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不承认强奸,并要求王某出庭作证,王某在法庭伪称张某不是强奸,而是经赵某同意后发生的性关系。王某作伪证后,找到李某也出庭作伪证。李某开始不同意^王某就威胁说:“你不同意,我们就说是你强奸赵某。”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也向法院作了伪证。检察机关发现证据有变化,申请延期审理。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对张某、李某另案处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于王某以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惩处。(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威胁他人作伪证的事实予以否认,认为自己确实认为张某没有强奸赵某,所以,才要求李某也如此作证,并不存在威胁李某作伪证的事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当时并不在现场,不能确切的判断张某对赵某是否实施了强奸行为,其向法院作证并要求李某也与他一祥作证,主观上并没有作伪证和威胁他人作伪证的故意,因而认定被呰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入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某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于丨999年8月10日晚上,与张某、李某三人相约到本市一家饭店吃饭,他们一边喝酒一边聊天,大约在晚上10点左右才结束。饭后,三人来到张某的女朋友赵某的家玩,赵某的父母出差不在家,他们一起唱歌玩耍,到11点多钟,张某和赵某一起去了赵某的房间。张某和赵某走后,王某和李某不再唱歌,而开始看电视。之后不久,王某和李某听到赵某叫喊,李某要去看看,但王某说:“赵某是张某的女朋友,他们在一块玩,咱们别去看。”赵某叫喊-段时间后,没有动静了。之后,赵某哭着跑出来,说张某强奸了她,要告他。张某劝她不要告。第二天,赵某去公安机关告了张某,公安机关对张某以强奸罪立案侦查,并收集了赵某床上的精斑、赵某的陈述等证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法庭审埋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不承认强奸,并要求王某出庭作证,王某到法庭称张某不是强奸,而是经赵某同意后发生的性关系。王某作伪证后,找到李某也出庭作伪证。李某开始不同意。王某就威胁说:“你不同意,我们就说是你强奸赵某。”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也向法院作了伪证。检察机关发现证据有变化,申请延期审理。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r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机关则以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二)人民法院认定犯罪证据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认定了下列犯罪证据:1.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提供的证言。证实1999年8月10日晚上,他与王某、李某三人相约到本市一家饭店吃饭,饭后大约晚上10点左右他们去了其女朋友赵某的家玩,赵某的父母出差不在家,他们一起唱歌玩耍,到11点多钟,他和赵某一起去了赵某的房间,发生了性关系,王某和李某都知道他与赵某之间的关系。证人李某提供的证言。证实他与张某、王某于1999年8月10日晚上一起在本市一家饭店吃饭,饭后大约晚上10点左右他们去r张某女朋友赵某的家玩。赵某的父母出差不在家。大约11点多钟,张某和赵某一起去了赵某的房间。不久他听见赵某喊叫,他要去看看情况,王某不止。之后,赵某哭着跑出房间,说张某强.奸了她,要去告他。张某劝说她不要告了,这对她自己没有好处。后来听说赵某告了张某。一天王某要他去法院作证,就说张某和赵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当时没有听到赵某喊叫。他本不愿意这样说,可是,王某威胁他说:如果不同意这样作证,就说是李某强奸了赵某。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不得以才到法院作了伪证。物证赵某床单上的精斑。证实曾有人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赵某身体上的伤痕。证实曾有人对赵某实施了暴力行为。鉴定结论鉴定人对赵某床单上精斑的鉴定结论。证实床单上的精斑是被告人张某留下的。经鉴定,证实张某与赵某发生过性关系。对张某指甲中残留的物质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证实张某曾对赵某实施过暴力行为。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实张某、王某、李某三人于1999年8月10日晚上10点左右到她家,当天她父母出差不在。他们四人开始唱歌,后来张某说有事将她叫到她的房间,并把门锁上。张某说:他好想我,他爱我。并开始抱她、亲吻她。她认为他们认识不久.,还不了解张某,所以不愿意这样,就使劲的躲避,不让张某亲吻她。后来,张某就开始脱她的衣服,要与她发生性关系,她就拼命地挣扎,并大声喊叫。但在客厅里的王某和李某没有来帮忙。最后,张某将她的裤子和裤头扒下,强奸了她。她跑出房间后,看见王某和李某还在看电视,就哭着说张某强奸了她,要去告他,张某劝她不要去告。她没有答应,第二天就到公安机关告张某强奸了她。四、判决理由某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张某强奸一案中,明知张某实施了强奸行为,而威胁李某作伪证,并导致法院延期审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査,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五、定案结论某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六、法理解说本案涉及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以及刑法上的数罪问题。关于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儿点:犯罪主体要求不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人员,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在犯罪客体方面,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既包括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不包括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在犯罪客观方面,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使证人无法作证、不敢作证或者不愿作证,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妨害作证的行为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之外,无论发生在什么时间,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伪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这种行为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如果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之外,则不构成本罪。关于刑法上的数罪问题。从刑法理论上讲,关于如何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意说,即主观说。此学说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犯意,因为犯罪行为都是在犯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和结果只是犯意在客观上的表现,而且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也是因为行为人存在犯意。因此,区别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犯意的个数为标准。行为人具有一个犯意的为一罪,具有数个犯意的为数罪。行为说。此学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一种危害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因而区分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一个行为的为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为数罪。至于如何区分行为的个数,又有不同的学说,有人认为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身体动作就是一个行为;也有人认为应以社会的一般观念为标准区分行为的个数;还有人认为应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区分行为的个数。结果说。即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因而区分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个数为标准。不论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就是一罪,造成数个危害结果的,就是数罪。法益说。即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没有侵害法益就没有犯罪。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因而区分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行为侵害的法益的个数为标准。行为侵害一个法益的就是一罪,行为侵害数个法益的就是数罪。罪名说。此种学说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上的犯罪是以刑法规定的罪名为标准的,因而区分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罪名为标准,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是一罪,触犯数个罪名的是數罪。犯罪构成说。此学说认为,区分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c也就是说,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人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以上六种学说,前四种是国外学者主张的学说,后两种学说是我国学者主张的学说。从前四种学说看,有的只强调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的只强调犯罪客观方面的某一个要素,这四种学说都存在以偏概全,主观与客观相脱节的问题,其结果不是主观归罪,就是客观归罪,因而都是不科学的。后两种学说中的罪名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若按数罪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例如行为人开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这样,一行为就可以构成数罪,因而这种观点也是不科学的。犯罪构成说强调主客观的统一,既避免了主观归罪,叉避免了客观归罪,因而是科学的。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在考察行为究竟符合几个犯罪构成时,一个行为只能采用一次,不能采用二次。例如行为人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其开枪行为如果作为杀人罪的客观要素,就不能再作为伤害罪的客观要素,否则,仍会得出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成立数罪的错误结论。就本案来说,被告人王某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自己向法院作伪证的行为;二是采取威胁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从第一个行为来说,被告人王某明知张某对赵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因为听到赵某的喊叫、看到赵某的哭泣、听到赵某说要去告张某强奸等),仍向法院提供赵某是自愿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证言,其主观上存在对案件主要事实作虚假证明的故意,符合伪证罪的主观要件;王某是张某强奸一案的证人,又实施了虚假的证言,符合伪证罪的主体和客观行为特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就被告人王某第二个行为来说,王某采取威胁的方法,指使知道案件情况的李某(因为李某也听到赵某的喊叫、看到赵某的哭泣、听到赵某说要去告张某强奸等案件实际情况)向法院作伪证,该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要件特征,王某的主体身份和主观方面也都符合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因而王某的该种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由此可见,本案中王某犯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两种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而某市人民法院只确认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作证罪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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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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