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列表

可向法院起诉的房产纠纷有哪些?

2016年7月16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核心内容:可向法院起诉的房产纠纷有哪些?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二、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四、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五、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
  其中,对下列房地产纠纷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下列三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文章来源: 江西宜春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lglmlvs.cn/art/view.asp?id=85531289436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锡林郭勒盟坚持“三注重”推进基层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 2.我盟选派4名大学生村官参加全国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班
  • 3.银行员工挪用公司客户资金犯什么罪
  • 4.锡林郭勒盟采取三项举措推进“党员中心户+协会”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 5.全盟“三严三实” 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召开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江西宜春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