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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
2016年10月5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赣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
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0年10月31日
文章来源:
江西宜春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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