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02年9月任峡江县中医院院长。其任职期间,峡江县中医院陆续进行了20多项工程建设,其中化验室、国医堂、康复科、门诊科室装修等12个项目工程,系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招投标程序、未办理定价测算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擅自先行陆续发包给他人承建,然后再补办相关手续。相关工程陆续完工后,李某分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