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2016年10月18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法[研]发[1990]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为了依法严惩为牟取暴利,盗窃通讯设备,破坏通讯线路的犯罪,不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处,特规定如下: 
  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发布前已判决或者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文章来源: 江西宜春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lglmlvs.cn/art/view.asp?id=86372855233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锡林郭勒盟坚持“三注重”推进基层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 2.我盟选派4名大学生村官参加全国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班
  • 3.银行员工挪用公司客户资金犯什么罪
  • 4.锡林郭勒盟采取三项举措推进“党员中心户+协会”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 5.全盟“三严三实” 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召开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江西宜春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