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驾车撞倒老人后径直离去
23日,谈及5天前的车祸,资阳市城东新区宝台大道半山风情小区前的清洁工人记忆犹新。女清洁工人说,被撞倒的老人,就居住在半山风情小区内,她恰好认识。据她回忆,18日早上7点25分左右,天还没大亮,四周一片模糊,她刚刚走到上班的这个路段,忽然“砰”一声巨响,紧接着一辆轿车开了过去。“我以为车上东西掉下来了,走近一看是个人!”正在这时,住在小区内的一名护士,走出来碰到了这一幕。护士认出被撞的是小区内的老人杨天德,她一边抢救,一边拨打120急救电话。7点30分,杨德武赶到现场时,救护车也赶来了。“肇事车不见了,现场也没有作保护。”杨德武说,父亲被送往最近的医院抢救,但当天下午2点多,父亲还是离开了人世。“父亲虽然80多岁,但是每天早上都步行几公里去老城区喝茶,没想到出这么大的事。”杨德武说,父亲从斑马线上过马路,交警测量出被撞飞了20多米,肇事者和车辆均不知所终。事故发生后,资阳市交警直属一大队马上介入调查。因为事发时间较早,现场目击者很少,且有限的目击者并未记住肇事车辆车牌和驾驶员特征。
通过现场散落的汽车零部件碎片,交警最终锁定了肇事车辆,并找到了肇事者魏某。18日晚9时许,交警在魏某家中将其挡获。经过初步调查,魏某是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一名医生,肇事当天在医院正常上下班。23日,资阳市交警直属一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魏某当天驾车肇事后,并未在现场停车施救,而是继续驾车前往单位,上班过程中也显得若无其事。
“他说他知道撞倒了人,但没有交代当时为何没有停车。”上述负责人说,经调查发现,魏某驾驶的车辆刚买一个多月,商业险保额为100万元,“如果不逃逸,保险赔付是够的,魏某当时到底怎么想的,我们还在调查。”
肇事逃逸如何认定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魏某违反交通规则撞到行人,时候没有主动承担责任而是开车逃跑,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