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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池塘打捞出棕色拉杆箱 里面蜷缩一具女尸

2017年4月6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合肥一池塘打捞出棕色拉杆箱

昨日下午4时50分左右,有市民发现合肥市半岛路与董铺水库之间的一个水塘里有一个拉杆箱,当人将拉杆箱打开不禁吓得头皮发麻,里面竟然躺着一具女尸。附近村民介绍,这只箱子年前就被扔在此处,只是路人觉得平常,平时并未在意。

昨晚,记者赶到现场时警方已撤离。在半岛路与董铺水库之间的一个偏僻的池塘边,记者发现了数只医用手套。附近居民介绍,该池塘以往就是一个水沟,现在形成了一口池塘。据了解,当天下午,有人对池塘中拉杆箱感到好奇,将其捞上来一探究竟。当他打开箱子,吓得头皮发麻:里面居然躺着一具女尸。一位目击者介绍说,拉杆箱呈棕色,女死者蜷缩在里面,还包裹着被子。“她大概30岁左右,长头发,身体好像被绑着。”一位围观群众这般描述。不过这些说法并未得到合肥警方的证实。现场群众介绍说,这只拉杆箱年前就被扔在这里,平时没人在意。

据悉,目前合肥警方已经将拉杆箱带走,女子身份尚未确定,系一具完整女尸,警方正在全力侦破该案。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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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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