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列表

福建警方摧毁特大传销团伙 传销犯罪如何处罚(图)

2017年4月8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福建警方摧毁特大传销团伙解救47人

中国新闻网讯,今年9月,延平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出现多个传销窝点,为了“清除窝点、摧毁组织”,经几个月的缜密侦查,一个省、市、区三级的特大传销团伙浮出水面。11月19日,在当天晚上的抓捕行动中,延平警方在南平市公安局的支持下,调集300余名警力进行统一收网,延平警方共在端掉非法传销窝点16个,张某民、黄某胜等团伙主要成员悉数落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严厉打击传销犯罪

传销,是个害人害己的违法行为,不少人为此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被害人每天接受培训洗脑,吃住条件都很差,但还是有很多人想一夜暴富,纷纷走上传销的不归路,甚至被警方解救后仍然执迷不悟,与警方及家人发生激烈对抗,无法回归正常的家庭及社会活动,因此传销犯罪一直都是警方严厉打击的重点。

传销是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发现传销要及时报警,切勿轻信上当。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 江西宜春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lglmlvs.cn/art/view.asp?id=878733669187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锡林郭勒盟坚持“三注重”推进基层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 2.我盟选派4名大学生村官参加全国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班
  • 3.银行员工挪用公司客户资金犯什么罪
  • 4.锡林郭勒盟采取三项举措推进“党员中心户+协会”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 5.全盟“三严三实” 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召开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江西宜春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