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律师
法律咨询:
13672204650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合同履行
婚姻纠纷
民间借贷
交通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履行
律师文集
合同履行
婚姻纠纷
民间借贷
交通知识
交通法规
合同法规
工伤鉴定
合同诉讼
离婚财产
协议离婚
债务纠纷
借贷纠纷
劳工合同
租房知识
建设工程
文章列表
同时履行抗辩权纠纷的处理
2017年10月26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同时履行抗辩权纠纷的处理
对于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理论上认为,可以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件,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如果被告没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发生对抗原告请求的法律效力,法院应该判决被告败诉并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但被告在案件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原告也未能举证已经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被告没有提起反诉,法院也应该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对此,德国民法典第322条特别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就其应受给付提起诉讼时,相对人如主张对待给付前行使拒绝给付之权利者,仅发生交换履行之债务人之败诉判决之效果②。”我们认为,该观点值得借鉴。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待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没有提起反诉,法院也应该在判决中明确表明,被告履行债务以原告提出对待给付为条件,否则有悖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原意,对被告不公平。而且必然导致被告需另外再起诉原告,请求对待给付,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例如,甲向乙购买货物一批,约定货物与货款于某时同时交付。由于乙没有将货物交给甲,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乙以甲未交付货款为由抗辩,即使乙没有提起反诉,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宣明:在原告甲将货款交给被告乙时,乙应该将货物交付给甲。在原告请求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即使判决负有对待给付的条件,也应该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获得胜诉,应该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文章来源:
江西宜春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1390795465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lglmlvs.cn/art/view.asp?id=89656788769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合同履行中突然中止如何处理 合同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限区别是什么?
2.合同履行的特殊方式包括哪些 行政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
3.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哪些 你知道司法解释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吗?
4.合同履行金有哪些特点 不完全履行是什么意思
5.2019年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合同未履行有哪些违约责任?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672204650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江西宜春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7220465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