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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的定义是什么,债权债务诉讼目的是什么?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2022年5月19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林文明,宜春法律咨询,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债务纠纷的定义是什么,债权债务诉讼目的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债权的实现是以他人债务的履行为前提条件的。债权债务的纠纷也关系者很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实现,但不少朋友不知道债权债务纠纷的定义是什么,也不知道债权债务诉讼目的是什么,故而绿树365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债权债务纠纷的定义是什么意思

这个是民事诉讼为了审理分案件的需要,根据案件的原因及法律关系进行的一个分类。

二、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主要目的是什么

债权债务纠纷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财产性质,从这个意义上看,债权债务纠纷的目的总是与一定的财产相联系。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债权债务纠纷目的的多样性。

具体说,债权债务纠纷的目的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债权债务纠纷,讨还财物。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所负担的债的义务,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是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的基本目的。如要求欠款人交还欠款,要求欠货人交付货物,要求运输合同承运方提供运输的服务,要求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提供劳务及其成果等等。

第二类:债权债务纠纷,讨还公道。债权人通过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从而体现或维护社会公平与合理。

第三类:债权债务纠纷,树立形象。债权人通过债权债务纠纷活动,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要求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不再是目的,而是债权人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不同的债权债务纠纷目的有着不同的讨债途径。

三、诉讼程序中债权能否转让

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

这只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分类。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主要目的是为了讨还财物、讨回公道,又或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形象。在诉讼中,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债务到期,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却借故拖延不予以归还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后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详情请阅读下文了解。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回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3、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看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5、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同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对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续冻、续封手续。

6、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文章来源: 江西宜春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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