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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救同伴溺亡 家属申请见义勇为被拒

2017年6月10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男子救同伴溺亡

2016年6月10日,端午假期,来自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来到郫县(现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及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

张正祥的妻子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为了帮助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在市县两级主管部门间反复,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因而无法认定。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法律界人士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特定义务”概念应在法律框架内阐述,上述主管部门属于“过度拓展”;也有人认为,由于目前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并无国家层面统一标准,地方有权自行认定。

周萍介绍,郫县和成都两级主管部门,在拒绝其认定申请时,均引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于“特定义务”的限制。

周萍的代理律师李凯告诉新京报记者,特定义务属于法律义务,不能随意扩展。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包含两类,第一类是近亲属之间,第二类依据法理,救助义务还产生于“共同从事危险行为时”。李凯认为,在事发时,张正祥等人并没有约定玩漂流,因此没有“共同从事危险行为”。针对落水的同伴,他实际不负救助义务。()

见义勇为如何申请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

4、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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