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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后碎尸并抛尸,故意杀人罪怎么定罪量刑?

2017年11月9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杀人后碎尸并抛尸

1999年,海关在审查夏某1与刘某合伙走私普通货物期间,夏某1担心海关找到刘某后,刘某会供出自己的犯罪事实。1999年12月,夏某1便指使夏某2将刘某杀死,后夏某2纠集了被告人陶某及杨某,三人将刘某关押数日后用勒颈的方法将刘某残忍杀害,三名被告将刘某焚尸、碎尸后离开现场。2000年4月至2003年12月,夏某1又指使并伙同夏某2、陶某、杨某将生意伙伴李某、米某等4人残忍杀害。1996年,夏某1开始与情人杜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07年1月25日下午,夏某1将情人杜某及杜某的丈夫文某骗到了事先承租的房屋内,伙同夏某2、陶某采用勒颈的方法将两人杀死。后将二人肢解并抛尸。当晚,夏某1回到杜某的办公室窃走了杜某的手提电脑,电脑价值7200元。作案中,杨某掠走了包括文某手表在内的共计3万余元的文某的物品。2005年2月24日凌晨,怀疑妻子有外遇的杨某在妻子熟睡时,用勒颈的方法将妻子杀死,后将尸体肢解,并伙同夏某1一起将尸体抛弃。2007年3月30日,杨某被警方抓获。在其暂住地警方起获了两支具有杀伤力的气手枪。经查,四名被告人均是有前科之人,夏某1曾因投机倒把罪被法院判处过三年有期徒刑。夏某2曾因盗窃被劳教三年;因诈骗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杨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六个月有期徒刑。陶某因盗窃被劳教三年;因盗窃罪被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怎么定罪量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1、夏某2、杨某、陶某曾因违法或犯罪行为分别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罚处罚,但不思悔改,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多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四人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依法惩处。夏某1、杨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将被害人的财物窃走,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夏某2明知杨某杀妻并碎尸后,仍帮助杨某抛尸灭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亦应依法惩处。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对夏某1、夏某2、杨某所犯数罪应予并罚。

2008年12月4日,北京二中院一审分别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夏某1、夏某2、杨某、陶某死刑,并分别处夏某12000元、杨某5000元罚金;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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