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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引发纠纷 诉求解约未获支持

2018年4月5日  江西宜春律师   http://www.xlglmlvs.cn/
租赁合同引发纠纷 诉求解约未获支持 |
  商场租赁期间,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转租行为表示不满,于是诉求法院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经两审终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6年7月19日,云南某商品开发有限公司与章某签订《会泽某商贸城出租协议书》,约定云南某商品开发有限公司将购物中心、文化园、院坝及建筑物内的电梯、变压噐、水电管线等设施提供给章某管理使用。同日,双方还签订《会泽某商贸文化城安全经营、文明管理协议》,约定了云南某商品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经营场所的固定资产及环境设施,章某应保证安全经营、文明管理,并向公司预交1万元保证金。07年1月18日,双方又签订《会泽某商贸文化城联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损失,并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章某遂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经营该商场。经营中,章某未经公司同意,将所承租的部分房屋转租给他人作经营使用。双方为此产生予盾,未能协商解决。云南某商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章某便将2009年度的租金进行了提存。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南某商品开发有限公司与章某签订的三个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章某未经出租人云南某商品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部分房屋转租及再转租,云南某商品开发有限公司据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本案诉争租赁协议以不解除为宜。(1)出租人云南某商品开发有限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已明知承租人章某租赁房屋的用途用于招商招租,且双方订立协议的初衷是吸收、吸引、有实力、有经验、有业绩、有方案、重团结的有识之士共同经营、务求长远,务必做强、做大,真正构建会泽崭新的、繁荣的、强大的商贸中心。(2)结节合本案案情,承租人章某虽有部分未经出租人同意将部分房屋转租及再转租行为,但未违背双方订立协议的初衷,不妨碍租赁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承租人章某在租赁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2009年度的租赁费进行了提存,说明承租人章某愿意继续履行租赁。(3)该购物广场现已成为会泽的商业中心,基本上达到了招商引资的目的,对此,承租人章某进行了相应的投资建设,考虑到租赁合同至2017年3月16日到期,解除合同对双方投资及当地经济发展期均会带来不利影响。双方所签协议仍可继续履行,产生的矛盾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据此,法院对云南某商品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协议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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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林文明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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